2月24日,广东河源,新下村村民吴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母亲在家中被人殴打,导致其大小便失禁,医院接受治疗。
据了解,吴先生的母亲今年59岁,2月22日18时许,刚上任的村干部吴某某和父亲来到吴先生家中,二话不说就对吴先生的母亲大打出手,一边打一边骂。周围的邻居闻声赶来,并进行阻止。当天,吴医院进行治疗。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一名男子不断地在踢已经被逼至角落的村民,旁边站着的男子也没有出手阻止的意思,一名大概4、5岁的孩子见状,拿起身边的小凳子摔了过去,但并没有打到人,只能无力地看着男子继续施暴,视频中,只能听到女子一阵阵的哀嚎声和男子的辱骂声。
从吴先生提供的诊断书上可以看到,吴先生的母亲因与人争斗,致头晕,感胸部、腹部及四肢疼痛,并大小便失禁,诉肢体活动困难,无恶心、呕吐,无抽搐,无昏厥等。
事后,被打的村民写实名举报信,大概内容为:当天村里新上任的书记带着他爸硬闯入我们家,对我拳打脚踢,还出言辱骂,过了一会,妻子赶来帮忙,打人者又来继续打骂我妻子,4、5岁的孩子见状扑上来护住我们,结果也被打骂,我们无力反抗,还好邻居听到声音,进来劝架,我们才保住命。
他们之所以会打人,很大原因是在1月份村干部选举期间,村主任当选得并不顺利,即使他们花大价钱暗中操作,也要进行几轮投票,而他们在票数落后的情况下上任,其中原因不得而知。选举期间,我们将票投给另一位选举人,他们父子由此对我们产生怨气,事发当天,我们发生了一些口角后,被对方打伤。
事情发生后,当地忠信派出所民警对此事作出回应,村干部没有打人,但打人者已经被他们逮捕,对于是否因投票选举而产生的矛盾,现在仍不清楚,当地派出所不能介入选举事件,目前还在调查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将他人打成轻伤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事的起因到底是不是被打村民口中所说的未给对方投票,引来报复,还不能下定论,最终要听取公安机关的最后调查结果,也不能听信一人之词,相信警方会尽快调查清楚,还被打村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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