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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大便失禁

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断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1.1 智能损伤

智能损伤的

A.1.1.1 症状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 智能损伤的级别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

1)记忆损伤,MQ70~79;

2)IQ70~79;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A.1.2 精神障碍

A.1.2.1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1.2.2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1.3 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人格改变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于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A.1.4 癫痫的诊断

癫痫诊断的分级包括:

a)轻度:经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溢。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A.1.6 运动障碍

A.1.6.1 肢体瘫

肢体瘫痪程度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具体级别包括:

a)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f)5级:正常肌力。

A.1.6.2 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2.1 颜面毁容

A.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2.1.2 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A.2.1.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2.2 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A.2.3.1 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A.2.3.2 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A.2.4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 关节功能障碍

A.2.5.1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

明显影响。

A.2.5.3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 四肢长管状骨

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A.2.7 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是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度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入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A.2.8 放射性皮肤损伤

A.2.8.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疱、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A.2.8.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3.1 视力的评定

A.3.1.1 视力检查

按照GB的规定检查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A.1)。

A.3.2 周边视野

A.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a)视标颜色:白色;

b)视标大小:3mm;

c)检查距离:mm;

d)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A.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方法为:

A.3.3 伪盲鉴定方法

A.3.3.1 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3.3.2 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3.4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3中提示,如左眼检查视力0.15,右眼检查视力0.3,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行是9,列是7,交汇点是38,即视力减弱补偿率为38,对应致残等级是七级。余可类推。

A.3.5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5。

A.3.6 听力损伤计算法

A.3.6.1 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A.6。后者取GB/T-附录B中数值。

A.3.6.2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取该耳语频Hz、Hz及Hz纯音气导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dB,仍按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6.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7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b)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完全不能张口。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4.1 肝功能损害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A.7)。

A.4.2 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A.5。

A.4.3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4.4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A.4.4.1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A.4.4.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A.4.4.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A.4.5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b)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c)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A.4.6 肛门失禁

A.4.6.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Pa(20cmH2O)。

A.4.6.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Pa~Pa(20~30cmH2O)。

A.4.7 排尿障碍

a)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mL者。

b)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mL者。

A.4.8 生殖功能损害

a)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b)轻度:精液中精子数<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A.4.9 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nmol/L~41.5nmoL/L(<60ng/dL)。

A.4.10 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A.4.11 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A.4.12 呼吸困难

参见A.5.1。

A.5 职业病内科门

A.5.1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A.5.1.1 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A.5.1.2 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伤分级见表A.8。

A.5.1.3 低氧血症分级

a)正常:PO2为13.3kPa~10.6kPa(mmHg~80mmHg);

b)轻度:PO2为10.5kPa~8.0kPa(79mmHg~60mmHg);

c)中度:PO2为7.9kPa~5.3kPa(59mmHg~40mmHg);

d)重度:PO2<5.3kPa(<40mmHg)。

A.5.2 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

A.5.2.1 诊断要点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A.5.2.2 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A.5.2.3 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5IU)皮肤试验反应≥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A.5.3 心功能不全

a)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b)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c)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A.5.4 中毒性肾病

A.5.4.1 特征性表现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A.5.4.2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A.5.4.3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A.5.5 肾功能不全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为μmol/L~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mmo1/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μmol/L(2mg/dL),但<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mL/min~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A.5.6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A.5.6.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3)血小板<20×/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A.5.6.4 贫血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2.5×/L;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g/L,RBC<4.5×/L及红细胞比积(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L及HCT<0.37。

A.5.6.5 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L。

A.5.6.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L。

A.5.6.7 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L。

A.5.6.8 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A.5.7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g/L,女不低于g/L;白细胞含量4×/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A.5.8 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L;血小板含量≥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A.5.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g/L,白细胞总数(WBC)<10×/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L~40×/L。

c)骨髓象:正常。

A.5.10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A.5.11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A.5.11.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A.5.1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一谷氨酰转肽酶或γ一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A.5.11.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A.5.12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5.12.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mL,下午4时,<3mg/m1;

d)尿中皮质醇<5mg/24h。

A.5.12.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A.5.12.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A.5.13 免疫功能减低

A.5.13.1 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A.5.13.2 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A.5.13.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A.6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总则5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本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医院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或其他专科治疗等。

A.8 等级相应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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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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